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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憑證之轉讓,應向經理公司或其代辦受益憑證機構辦理過戶登記。其轉讓非經經理公司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登記於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行政院金管會核備之「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第15條規定)
※ 因99年已採無實體發行受益憑證,故之後券商不再發給實體受益憑證及交付清單。